时间:2021-12-25 10:52:18来源:本站整理作者:gj点击:
我们在看一些情感纠纷的新闻时,更多意义上要从公共事件中了解法律知识,了解情侣分手后,哪些钱可以要,哪些不能要。那么分手时哪些钱不能要?分手后哪些费用可以要回?下面八宝网小编带来介绍。
分手协商谈判中,一方利用信息差、对方较弱的心理等因素形成的优势地位争取更多利益,本质上依然是正当的民事私权行使方式。倘若以揭发隐私、披露某种秘密等相要挟,作为一种加害条件,就会演变为敲诈勒索。这样得到的分手费是不合理的。
分手费很容易被看作敲诈勒索,因索要“分手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情形并不少见。
男女双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虽然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变数,却只是民事法律关系,并不会因此涉嫌刑事犯罪。
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一方强行向另一方索取“分手费”并采用威胁、要挟手段的,如果数额较大,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一、基于习俗给付彩礼。如果给付款项的性质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则属于彩礼即婚约财产的一种。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主张返还。
二、恋爱期间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应当考虑到这样的资金往来有可能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由于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应当返还其接受的大额财物。
三、恋爱期间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大额赠与,如高档手表、金戒指、贵重项链、名贵汽车等等,这些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内容,在赠与对方之后是否追回,则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当时的目的进行界定。
如果赠与一方贵重物品不是为了结婚,只是为了讨得对方的欢心,这种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一旦转移财产就无法要回。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这种赠与以结婚为前提,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赠与”。
如果男女双方最后分手,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
那么恋爱期间的花销呢?
其实有关赠与,假设男方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付女方保管、使用,然后女方也多次从该银行卡中取款消费,如果男方对此是知情并予以认可的,也从未提出任何异议,结合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认定为赠与。
其次,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系以婚姻为前提,应当以赠与行为发生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双方所处的环境来综合分析判断。
又假设主动为了博得对方好感(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购物送给人,对方接受了财物。那么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属赠与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送礼物,不能讨回。
那么恋爱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呢?
倘若同居过,这就被归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若仅为男女朋友关系,并没有同居共同生活,分手时,各自名下财产,当然归各自所有,就不会涉及分割财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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