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31 11:31:28来源:本站整理作者:xl点击:
重疾险新规定来了,这和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还是很有必要了解的,在定义范围上有所不同,重疾险新规定义范围是什么?新规有哪些变化?下面八宝网小编就来说说。
早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新规范”在原有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同时,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重疾病种进行科学分级,新增了对应的3种轻度疾病的定义,扩展了保障范围。
依照规定,重疾险产品的过渡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各公司不得继续销售基于旧规范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这意味着在过渡期结束之前,已经通过备案的产品还可以继续销售,新产品如果通过备案也会上市销售,但保险公司基于费率、价格等多重因素考虑,可能会陆续升级或停售旧产品。
1.疾病种类变化
(1)增加3种重大疾病: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新增的三种重症,实际上在大部分公司的现行条款中,都是包括的,只不过原来没有全行业强制要求,现在规定必须写上。所以呢,算是一种没有特别意义的新增。
(2)增加3种轻症疾病: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新增的三种轻症,在现有产品中虽然不是强制要求,但是很多公司其实都已经包括在内了(除个别公司不包括)。此次新规之后,全行业统一要求,显然保障更加完善,是件好事。
(3)个别疾病赔付范围的扩展
例如: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当中,新增小肠移植,对客户更有利。
(4)关于原位癌
旧版中,虽然行业协会并不强制要求,但是各家公司基本都涵盖了此项保障,即轻症“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包含原位癌。
新版中,虽然行业协会强制规定增加3种轻症,但是新增的“轻度恶性肿瘤”却并不包括原位癌...
这项责任,未来将由保险公司自行选择是否添加。
2.疾病定义和理赔条件变化
(1)趋于严格
例如:
严重急性心梗:细化并增加理赔指标(不用过分纠结,都是心梗的常规指标)。
终末期肾病:加入慢性肾脏病5期定义,逐渐与国际接轨。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明确了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诊断结果的具体指标,外周血象个别标准较原先稍显严格。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由30mmHg 提高到 36mmHg。
关于甲状腺癌的问题:此次修订没有剔除甲状腺癌,而是根据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按照轻重程度进行分级赔付。
(2)趋向宽松
例如:
冠状动脉搭桥术 和 心脏瓣膜手术:不再要求实施“开胸”,而是替换为“切开心包”,更加贴近当下临床治疗方式。
严重阿尔茨海默症:增加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评估结果,赔付标准更加多元化。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增加关于咀嚼吞咽、呼吸功能障碍的相关赔付条件,赔付标准更加多元化。
主动脉手术:明确了包含胸腹腔镜下手术、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明确“主动脉”所指范围。
涉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条款,使用可量化的“肌力”指标,并做宽松处理,从肢体机能完全丧失,到肌力2级(含)以下。
(3)更加精准
例如:
针对恶性肿瘤分级,引入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使定义更加准确规范,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理赔争议和理解歧义。
另外,人体损伤标准相关内容,对现行规范中“肢体机能完全丧失”的表述,修改为使用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肌力”的相关表述,描述更权威,更统一,消除广大消费者对于重疾定义在人体损伤标准方面与伤残标准描述不一致的困扰。
3.轻症赔付比例变化
根据行业机构反馈意见,轻症保险金额赔付比例上限有所上调,由修订版中的不高于20%,上调至30%,提升轻症保障水平。
不过,现行重疾产品中,很多公司都是按照30—45%比例进行赔付的,所以这个上调,依然还是限制了轻症的赔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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