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9 17:40:06来源:本站整理作者:fy点击:
2020天津垃圾分类将生活垃圾分为: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其中对于不遵守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以约束每个人的分类行为,天津垃圾分类标准是什么?有哪些处罚?下面八宝网带来介绍。
明确实行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同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
《条例》还对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由商务、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旅游、住宿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依法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惩戒。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贯彻实施《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相关举措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将严格按照《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以上就是全部内容,请大家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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