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30 10:10:25来源:本站整理作者:xl点击:
音乐抄袭事件一直都有发生,甚至一些歌手堂而皇之的抄袭,对于这种现象也颇为无奈,那么,为什么法律上认定音乐抄袭很难?音乐抄袭的具体判断标准是什么?下面八宝网小编就带来介绍。
网上我们会经常看到有朋友指责某某艺人的歌曲涉嫌抄袭另一位艺人,但你会发现这些指责更多来源于粉丝,且最终形成案件的特别少。为什么呢?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法律上认定一首歌曲构成对另一首的剽窃很难。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某特定时间内,大众的旋律审美是相似的,热歌满足了听众喜好,所以它们听起来会比较像;
第二,在此情形下,著作权法也保护文化繁荣,如果界定太严格,反而不一定对创作自由有益。
在判断两个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时,网友意见常常在判断思路,比对全面性,比对元素取舍,抄袭结论推导上与法律上判定侵权的“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存在差异。接触是指涉嫌侵权人需要有曾经接触过权利作品的事实。
例如,如果有证据表明权利作品在涉嫌侵权作品发表前已在网上广为流传,或涉嫌侵权人参与了权利作品的创作,那么一般都可推定接触要件成立。在做音乐作品实质性相似判断时,应从音乐的专业角度出发,将专家意见放到著作权法体系下考察。实质性相似测试通常采取以下方法中的一种或多种:整体感官法抽象过滤比对法或内外部测试法。实践中一般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异同性比对:
(1)以一般大众整体观感为基础对作品的整体效果进行比较;
(2)在排除属于思想以及公有领域的内容后,对双方作品独创性部分进行比较。
目前理论界对音乐作品抄袭少有系统化研究,网上可查到的相关司法判例数量也非常有限,这可能与专业性较强,维权成本高,案件审理难度大有关。普遍认为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比对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比对方法、范围上,应采取整体主观听觉感受与音乐要素比对结合的方法,从主观听觉效果,以及旋律、调式、结构安排、主题发展、节奏织体、和声进行、音色、配器、节奏型及其变化模式、乐曲速度、乐曲长度等要素对两个作品进行异同性比对。
其次,在比对过程中需要注意排除不具备独创性的内容。音乐作品与文字作品不同,其表达效果的复杂多样性与后者相比存在局限性,其中流行音乐创作在框架、法则和规律上也有其共性,在进行实质性相似测试时,应将思想范畴的主题、风格,或者通用手法、非独创性元素排除在外。
最后关于实质性相似的数量要求,虽说自《月亮之上》抄袭《敖包相会》案件之后,“8小节原则”不再视为对抄袭成立的数量要求,但这并不证明抄袭的数量无关紧要,而是说抄袭内容的多少要结合其在作品中所占比重、位置以及重要程度、独创性高低来判断。实质性相似测试始终还是要在遵守整体性原则、重要性(质量)原则以及比例原则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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