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2 09:38:28来源:本站整理作者:gj点击:
在很多地方,外嫁女嫁出村征地拆迁补偿就没份,其实这种情况大多数,很多地方都有这样的不成文规定,一般都是村里规定的。那么如何保护外嫁女的财产权益?下面八宝网小编带来介绍。
“你都嫁到外地去了,按村里规定,从今年开始,就不再给你分红了。”接到生产队的通知时,高洁有点懵,她不明白自己去年出嫁后怎么就不能参与今年村里的分红了。
高洁找到江苏当地妇联和政府部门,经过几个月的“拉锯”协商,她终于争取到了属于自己的权益。在维权过程中,高洁发现,村里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只要村里的女性结了婚,不管户口有没有迁出,村委会都会以各种理由剥夺其作为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分红分地,还是征地补偿。在高洁住的村子里,有20多位女性面临这样的窘境。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发现,在部分农村,女性只要结婚了,嫁给了外村人,不管户口有没有迁出,就会获得一个新的身份——外嫁女。一些人受旧观念影响,认为外嫁女已经嫁出去了,在原居住地征地拆迁时,就不应该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分配,涉及的其他土地权益也不再享有。甚至有些外嫁女并未搬离村集体,可遇到征收,她们也成了“旁观者”。更尴尬的是,有此遭遇的女性,一般在婆家也未能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最终两边权益都难以得到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6件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案例显示,对于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的案件,相关地方注重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和妇联组织机构分布广、直接接触群众、信息掌握全面的组织优势,切实解决农村妇女急难愁盼问题。
赵婧认为,除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宪法、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对外嫁女的财产权益保护均有相关规定,因此关键在于充分落实与执行现行法律规定。比如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两项规定如果能落实到位,实务中通过村集体决策排除妇女权益的问题就有可能解决。”
“还要加大妇女在基层社会岗位任职比例。基层社会治理,尤其是村民自治过程中,如果女性人数不足,那群体决策中的传统固有认知的占比就不会改变,否认妇女权益的现象就很难得到改善。因此,在解决妇女土地维权问题过程中,基层社会治理应建立一个常态化认知——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让妇女在具体事务处理和决策中发出声音。”赵婧说。
在张晓霞看来,从遇到的情况来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通过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基层人民政府一般会以“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为由不积极干预。司法救济方面,通常面临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通。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要以健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为核心,通过村民委员会、政府、司法协同推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解决。
“在村集体层面,需要在政府监督下制定、修订村规民约,删除歧视妇女的条款,增加相应男女平等的条款,并报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报送备案的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严格履行好监督职责和责令改正义务。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绝大多数在于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享受村民权益,在法律层面,需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恢复、保留的具体情形,同时在家庭承包土地的制度下,明确农村妇女在结婚、离婚、丧偶、改嫁等情形下,个人对土地使用权的分割权利。还要加强男女平等宣传教育活动,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陈旧的性别观念,增强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意识。”张晓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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