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罪者应设置哪些从业限制 关于性侵犯罪者从业限制的看法是什么

时间:2020-05-22 09:38:59来源:本站整理作者:gj点击: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接二连三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也要对性侵犯罪者设置从业限制,以免再犯。那么你关于性侵犯罪者从业限制的看法是什么?八宝网小编带来介绍。

性侵犯罪者应设置哪些从业限制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接受采访时表示,应为婴幼儿托育机构划定“法律红线”、建议性侵犯罪者刑满后有从业限制 。对于性侵害犯罪人员,当他接受了刑法处罚判刑期满后,回归社会重新就业时应考虑对其进行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限制,这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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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儿童案例:

2019年曝光遭受性侵害儿童超800人,其中年龄最小的为4岁,施害人年龄最大为94岁。301例统计案例中,熟人作案占比较高,达70.43%;熟人作案的案例中,教师、教职工(含培训老师)占比最多,为35.85%;施害人重复作案占比55.48%,持续作案往往达到2~3年,最长达22年。

关于性侵犯罪者从业限制的看法

一切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职业,服刑完毕须终身佩戴电子跟踪器,夜间不得出门,定期到公安机关报到。

不仅要从业紧禁止,还要细分,特别是对于儿童的性犯罪,要更加严格

性侵犯罪者应设置哪些从业限制 关于性侵犯罪者从业限制的看法是什么

单独接触异性/儿童的工作都不行

我觉得吧设置什么限制都不够,因为按目前社会舆论看,这种人毁的是人家姑娘一辈子。

应该佩戴电子脚镣,不得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尤其是教师

这就有点难了!要是犯罪者为男性,就不能把他安排在女生多的环境中。但又没什么行业全是男的,就算工作环境全是男的,他就不能男男吗?除非剃发出家 ,是犯罪者为女性也一样啊!反正需要考虑的也是蛮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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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已有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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