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07 11:43:05来源:本站整理作者:xl点击:
在生活中,会涉及到财产继承等问题,而对于未出生的胎儿似乎很多人了解的不是很清楚,最新民法典中,没有出生的胎儿也有民事权利,那么,没出生的胎儿能继承遗产吗?下面八宝网小编就来说说。
在以往未出生的胎儿是不具备民事权利的,因此就不享有民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也接受不了他人的赠与或者继承。而本次民法典的出台就规定了其拥有继承权。
没有出生的胎儿也有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审议,意味着备受瞩目的民法典编纂进入人大立法程序,迈出关键一步。
创设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是民法总则草案一大亮点。草案第16条规定: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各国对胎儿民事权利有不同规定: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个制度,非常重要”,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表示,创设此项制度,体现中国民法对生命高度尊重的人道主义精神。
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各国各地区的民法规定可以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类包括罗马法、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就胎儿利益之保护,一般地将胎儿视为已出生,可以称为“总括的保护主义”。
第二类是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民法典采用的是“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于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的立法思想,并在民法典中,明确写入了“胎儿有继承权”、“胎儿受遗赠权”等条款。
而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及现行中国民法通则则采用“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
对于未出生的胎儿是需要保证其合法的民事权利的,因此胎儿权利受到侵权的,是可以作为主体进行起诉的。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附停止条件的,胎儿出生时是否存活是关乎胎儿权利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文简称《民法总则》,行文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胎儿的活体出生为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前提条件。
由此可见,胎儿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依据,但只有在胎儿出生为活体时才享有这些权利,这排除了在受孕期间由于各种原因所导致的胎儿流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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