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7 10:20:21来源:本站整理作者:xl点击:
近日,家长要求救娃者删视频称侵犯隐私一事引发网友关注,对于这个问题网友的回答还是非常客观的,认为救人和上传视频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那么,发施救视频应该征得当事人同意吗?未经同意发施救视频侵犯隐私权了吗?下面八宝网小编就来说说。
近日某厂门口的私家车上,一名男童被车窗玻璃卡住脖子。凌先生和工友最终将孩子成功救下。救援过程中,凌先生拍了一段视频上传网络,不料遭到男童妈妈告知,如不删除将对其起诉。凌先生则认为自己没做错,发视频是为提醒所有家长注意孩子安全。
那么,发施救视频应该征得当事人同意吗?一些网友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可以拍视频留证,但是是否可以发布公共平台需要征求当事人同意。
家长的要求合情合理,救人义举值得赞扬,想提醒大家注意这类安全问题,完全可以用其他方法,而不是把孩子的照片直接放网上。
救人是好事,但和拍视频是两码事,别混淆一起!
未成年人的心里承受能力普遍较弱,被困车窗,孩子本身就害怕了一回,如果再从网上看到事发时的情景,会给本就受到了伤害的心里雪上加霜。再加上不加任何处理的视频在网上传播,给孩子的同学朋友看到了,难免不会受到少数同龄人的耻笑和异样眼光,或将对孩子今后的学生和生活带来消极影响。
对于家长来说,当事孩子母亲求删除了,为何不删除?很有可能该视频发出后,有了一定热度,两方交涉过程中产生不愉快的沟通,某些人没必要一上来各种喷当事孩子母亲,当母亲的护孩子心切,能够理解!
最好是取得当事人同意,在没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如果要发布,应该是做好打码和消音,不要侵犯他人的私隐。施救是人类最基本最朴素和最伟大的品质,但我们不能认为你对一个人施救了,你就天然的拥有可以无视被你救的人其天然具有的权利,更不能以我出发点是好的来为自己侵犯他人私隐做借口。
对于凌先生及其工友的施救行为应该点赞,但视频没有对儿童和车牌信息进行打码处理,该行为的确涉嫌侵害儿童及其父母的隐私权,理应删除。
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
看到好多遇到危难被救助的视频,然后把被救助者上传网络,引起社会的关注。你拍视频留证据、作念想或者其他出于保护个人的目的,无可厚非。但公之于众,难免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遇到这类问题一定要做好双方的沟通。
专家建议,男子在视频发布前,将男孩的面部和车牌信息进行马赛克处理,以防带来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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